普法专栏: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
日期:2023.11.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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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双方互相的对打中,先动手的一方一般属于侵害方,后动手的一方属于防卫方。但是,后动手的一方的反击行为,在具有事先斗殴意图的情况下可以否定其行为的防卫性。
互殴与防卫是对立的,两者之间存在着互相排斥的关系,即一个案件只要存在互殴,则在一般情况下排斥正当防卫的成立。反之,一个案件如欲成立正当防卫,则必先排除互殴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某些情况下是否存在互殴直接关系到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。因此,互殴就成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消极条件。
基于斗殴意图的反击行为,不能认定为防卫。
在刑法理论上,互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,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的互相侵害的行为。因此,对于互殴主要是从不具有防卫意图的角度排除其防卫性。因为,从客观上看,互殴的双方都是对他方的殴打行为的反击,容易与正当防卫混为一谈。因此,只有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,才能将互殴行为从正当防卫中予以排除。

乐东县人民法院